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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3  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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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按照省环保厅《转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环发[2010]107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办[2011]63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一系列配套文件,印发了《深圳市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我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予以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优先、有急必应”理念,以环境应急管理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强化全过程应急管理为主线,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手段,以减少一般性事件,杜绝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发生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事件预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三、工作任务

利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纳入《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工作,各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强化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现我市污染物排放单位环境应急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四、实施对象

深圳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的企业事业,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以下行业企业为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

(一)电镀、线路板企业;

(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四)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单位;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

(六)医药(特指化学药品)制造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

(八)储存量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九)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企业;

(十)大型工业企业;

五、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在管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和纳入重点编制单位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考相关的预案编制指南,自行组织力量编制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推荐名单见附件1)。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按照要求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委托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服务机构见附件2)。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成员不能低于5名。包括监管本单位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环保行业学会或协会代表、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企业所在社区代表和应急管理等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当相关方无合适代表人选时,可由技术专家替代。评估小组的技术专家必须至少有1名以上为企业所属行业的专业技术类评估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评估会议签到表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应作为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报告附件一并作为报环保监管单位备案的申报材料。各评估专家不得以评估小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由企业委托该专家所属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评估专家名单见附件3)。

    全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监管的企业事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负责市管污染源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区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纳入市级环保部门监管企业以外的污染源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通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工作,排查和消除企业自身环境风险隐患、降低环境风险和减少污染事故发生,维护环境安全。

(二)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专题培训,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工作。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预案申报备案的企业,各级环保执法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宣传指导,做好服务

    各预案备案管理单位将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贯彻,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积极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实施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有关贯彻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系列文件、预案编制评估指南和相关表格(见附件4)请登录/“深圳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信息公开目录/环境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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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