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当量2.8元
2017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提交审议的议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实施草案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这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对于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
《议案》提出的税额建议统筹考虑了广东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结合了广东省污染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因素,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较低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广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