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重磅政策发布!科技创新企业登陆门槛不再受盈利门槛限制
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计划年内推出改革完善的发行制度,同时明确表示要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对比新旧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仅在《首发办法》与《创业板首发办法》有关盈利条件的条款中,分别补充了一项内容。即,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试点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不适用盈利指标要求。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换言之,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登陆A股,不再受盈利门槛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发行上市条件保持不变。
修改前的《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修改后,增加一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修改前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修改后,增加一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试点企业的认定与甄选工作做了说明。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2018年3月,利好集成电路的政策密集发布,振奋产业界信心!
3月5日:集成电路列入实体经济第一位
3月23日:独角兽名单发布,推进A股上市
3月28日:下调行业增值税
3月30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税
密集的政策利好,多项举措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只有练就集成电路内功,科技强国,才能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发展空间,扭转中国集成电路巨大贸易逆差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