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对所有进出口的油墨等化学品进行大检查
3月以来,十天6起事故126人死亡,造成的影响极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深圳海关企管科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对所有进出口的油墨等化学品进行大检查,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具体通知如下:
深圳市关于开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大检查的通知
PCB各单位:
3月以来,十天6起事故126人死亡,造成的影响极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深圳海关企管科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对所有进出口的油墨等化学品进行大检查,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现就开展油墨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范围:所有进出口油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港口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等。
此前,景旺电子及辛秘书长与深圳海关进行沟通。对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快速通关的政策,企业受益良多。此次为了加强检查,查验时间会加长,希望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相应储备,防止影响生产。 为加强安全意识,指导各企业积极面对新一轮的海关严查,近期深圳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将组织召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题的相关培训,望各企业积极参加,预防事故发生。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科
2019年4月4日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大检查的相关事项
安全生产,势在必行。除做好进出口规范工作外,还请相关企业对下列情况进行逐一自查自审,对以下事项高度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一、对企业安生生产相关情况,认真落实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是否清晰,是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及时修订并有效执行,特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隐患排查是否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是否落实到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和各岗位。
(三)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落实情况。
是否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变更、装置设备试生产(使用)、检查维修和动火作业、生产装置开停车、外来施工等情况。
(四)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是否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有效维护和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控制仪表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是否对工艺和检测报警及时处理。
(五)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相关要求,企业特殊作业培训教育是否全覆盖、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已经修订完善到位、安全作业证是否规范使用、现场作业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以及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是否按要求对动火作业进行提级管理。
(六)企业“三违”的情况。
企业中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企业是否对包括维修岗位、装卸岗位、其他辅助工岗位在内的全体职工、新职工、临时工、学徒工和外来作业、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企业危化品罐区安全管理情况。
所有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是否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是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危化品罐区设备设施是否定期检查检测,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及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八)企业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企业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完善,应急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并满足救援要求,是否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二、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单位,请企业立即整改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以下十三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请企业立即整改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8.未根据不同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
9.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到位的。
10.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2.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
13.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四、存在以下十种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请企业立即整改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3.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4.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6.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实施统一管理的。
8.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10.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延伸阅读——什么是危险品?
危险品顾名思义就是具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有毒和放射性等物品的总称,包括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运输和贮藏时,应按照危险品条例处理。
危险品主要分为哪几类?
国家按照其危害特性,主要分为九个大类。
第一大类: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力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物品,如烟花爆竹等。
第二大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到外界不可控力的时候,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爆裂,物质泄漏,如天然气等。
第三大类:易燃液体,指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汽油、乙醇等。
第四大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如硫磺、樟脑等。
第五大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如过氧化镁、硝酸盐等。
第六大类:毒害品,指进入生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危及生命体安全的物品,如煤气、二氧化硫等。
第七大类: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高于国家规定值的物品,如核铀等具有放射性元素的物品。
第八大类:腐蚀品,指能灼伤动物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如硫酸、盐酸等。
第九大类:其他危险品,指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物质和物品,例如电池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