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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

一PCB企业负责人拖欠51名工人工资逃匿被判刑

时间:2020-9-18  来源:斗门法院、珠海特区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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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斗门法院消息,为逃避支付51名工人工资68万余元,珠海市某电路板公司经营者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斗门法院审结了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珠海市某电路板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2万元;判决被告人舒躲躲(化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消息称,珠海市某电路板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51名工人工资合计68万余元。工人先后到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在人社局调查过程中,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公司实际经营者舒躲躲离开珠海逃匿至外地。人社局对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5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因舒躲躲拒不配合调查,公司又长期未支付工人工资,经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部分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部分工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8年8月,斗门法院作出裁定,将公司厂房内办公和生产设备进行拍卖,所得变现金额向周某等25名工人支付工资共计24万余元,剩余的工资该部分员工表示放弃。之后,舒躲躲被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黄江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王某等其他部分被害人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表示收到18万余元赔偿款项并谅解被告人舒躲躲。

 

不过,舒某并未就此逃出法律制裁。公诉机关认为,该企业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舒某是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该企业及舒某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宣判后,被告单位珠海市某电路板公司和被告人舒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