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相关!这些环保法规已正式实施
损坏生态环境将赔偿;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2021年1月1日起,从中央到广东省,一批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已正式施行。重点都为你划好了,快来关注下吧!
损害生态环境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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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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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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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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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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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名录更新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新化学物质“防火墙”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并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聚焦环境风险,优化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要求,细化了登记标准,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新危害信息跟踪等方面要求。
环评报告可主动“撤回”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审批程序规定》)。
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简化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不见面审批。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审查和技术评估不得收费的表述。修订后的《审批程序规定》,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环评审批更省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
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共9章68条,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
《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条例》也增设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