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向长江排放电镀废水 重庆一企业负责人获刑
因私自向长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的电镀废水,重庆一企业负责人受到法律惩处。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长江保护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30000元,赔偿生态损害损失366030元,并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图为法官勘察排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和不具备处置“有毒物质”废水能力情况下,私自开设窗花厂对窗花进行电镀加工,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内,再流经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重金属污染物能力)后流入长江,严重污染长江水生态环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366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经营作坊电镀加工窗花,使用暗管向长江排放含铬、镍、铜的电镀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对暗管进行修缮加固,其主观逃避监管意图明确,属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应予以监禁刑惩处。同时,赵某的排污行为亦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据此,其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